| 上海:游客状告旅行社要求"补游"未获支持 |
阅读次数:1364 地区:上海市 出处:新华网 |
投稿日期:2007-10-25 14:11:24 投稿人:ct2t www.ct2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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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游客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违约,但没有支持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而是要求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马先生父子在法庭上表示,2007年4月23日,他们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
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000余元人民币。
旅行社则表示,公司与马先生父子签订旅游合同属实,但在2007年5月7日,马先生父子结束旅游返沪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当时,马先生父子对旅行社安排没有提出异议。旅行社还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人民币28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就旅游行程的改变,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协商一致,亦无法证明这一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此,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还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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