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旅行社将获“国民待遇” |
阅读次数:1431 地区:北京市 出处:南方都市报 |
投稿日期:2009-3-20 9:01:56 投稿人:ct2t ct2t@ct2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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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旅行社条例》将套在外资旅行社头上多年的“紧箍咒”取下。
新《旅行社条例》对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根据我国加入wto承诺,规定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之外,外国投资者还可设立外资旅行社。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资旅行社将在入境、出境及国内三大旅游市场上享受国民待遇。凡经营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外资旅行社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新《条例》还删除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此外,旅行社对国际、国内的分类也将被取消。据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介绍,修改后的《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与此同时,新《条例》还对低于旅游成本运营的“零负团费”首次明令禁止。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外商投资旅行社34家。2008年,旅游外汇收入达408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
广东中国旅行社新闻发言人王坚认为,新条例的实施取消了对外资的门槛,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如果新规实施,一批已经在中国设立公司的外资旅行社可能会在今年下半年饮得“头啖汤”,随着政策的逐步推开,外资旅行社对华投资也会加速。“2年后竞争会更激烈。”不过他也认为,外资旅行社来了,并不是国内旅行社的“末日”,包括品牌、营销网络、服务及市场接受度等重要因素是各旅行社是否能取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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