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金周”旅行 行前帮你细读新规与旧例 |
阅读次数:1435 地区:北京市 出处:新闻晨报 |
投稿日期:2009-9-22 9:24:49 投稿人:ct2t ct2t@ct2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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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一:
“12点退房”变身
据报道,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一度被称为“国际惯例”的规定,由此“寿终正寝”。
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影响
“12点退房”规定刚退出,沪上酒店反应并不大。其实,部分五星酒店尤其是精品酒店、度假村本就未要求12点退房,而是各有自己的规定。而原本执行12点退房的酒店也大多沿袭旧规,想必在一段时间内这仍将是大多数酒店宾馆的规则,只是退房时间将不再是硬梆梆的“国际惯例”,而是独立的商家行为,自然也就有了更多商榷的余地。
■叽叽歪歪
有业内人士指出,“12点退房”最初源于欧洲,因为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高、酒店雇佣清洁工都是外聘,在规定的时间集中清扫房间更合算。这一规定后来被北美、澳洲等地采用并逐步推广。可是,我国酒店业清洁工显然属于全日制职业,客人随走随时可以清洁,不存在三番五次请过来搞清理的累加成本问题,这一“国际惯例”并不适用于我国。
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这一默认“行规”仍将存在,但至少酒店宾馆不能再以“国际惯例”忽悠,客人也可以将退房时间纳入选择酒店的因素,久而久之,孰优孰劣一清二楚。
新规二:
明确团队游项目的内容和时间
今年5月1日,新版《旅行社条例》施行。新《条例》对团队游市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旅游合同中必须明确“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同时强调,如果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则要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
■影响
一些旅行社的导游和负责人都表示,新规出台后,在制定线路行程和与游客签订合同时,都比以前注意更多。尤其是对于团队游的行程,将严格按照合同。由此,一些原本打着“低价”名号的线路没有了立足之地,费用、行程、购物点等等问题也找到了一个统一的依据。
■叽叽歪歪
之前,一些旅游产品广告和报价会故意模糊处理,对游览的项目表述不清楚。游客会发现实际行程与出入很大,甚至还会不断支付各种相关费用。明确规定之后,至少提升了透明度,游客在选择时也更清楚明了。
旧例:
机票超售仍是“国际惯例”
机票超售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航空公司通常会销售出去205个座位。假如刚好有5名旅客因故未到,航班座位就被充分利用了。但如果全部乘客都到机场了,最晚到的5位乘客就不能登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一般为航班座位数的3%—5%。
民航总局称,这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不过,当真的遭遇因超售而不能登机的状况时,补偿细则却成了航空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同一个航空公司在遇到乘客因机票超售未能登机时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有时根本没有任何补偿;而如果乘客闹得太凶,有时会给免费升舱或现金补偿。正是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乘客遇到超售未能登机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
■叽叽歪歪
在国外超售机票时,航空公司一般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而且超售比例在2%左右,造成无法登机的情况比较少。可在国内,很多人对于机票超售完全处于不知情的状况,相关补偿也至今没有依据。或许,可以借鉴酒店业的新规,不管是怎样的“国际惯例”,都应更合理,协商至对双方都有利的结果才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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