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规范旅游市场 推出旅游合同范本 |
阅读次数:5239 地区:上海市 出处:中广网 |
投稿日期:2003-12-31 14:02:19 投稿人:ct2t ct2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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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2月31日 上海旅委提出: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购买旅游产品的旅游者无法在事前检验旅游产品的质量。同样,作为生产与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企业,事先也无法预料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来自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解决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旅行社与旅游者必须事先签定规范的旅游合同。这也是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体现。
自2001年本市推行使用出境、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来,受到全市各旅行社和广大旅游者的普遍欢迎,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约束了双方的经济行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契约纠纷也明显减少。在2002年度的旅游行业行风评议中,行评代表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示范文本表示赞赏,认为此举有利于推动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旅游合同也是行业监督管理的的重要手段。
2004版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近年来旅游行业发展的特点和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凸现出的新问题,在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正当利益等方面重点作了修改和补充。此次改版是在广泛征求本市各旅行社、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的,来自第一线的信息使修改后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更注重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特别告知”中均强调了“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并增加了旅游者有权得到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和服务的条款说明。同时“特别告知”中还增加了“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的告知内容。
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就旅游投诉、服务质量纠纷的解决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如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本市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体现了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工作思路,使旅游者投诉的途径也有所增加。同时也对旅游者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如旅行途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问题,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告知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内外拒绝登机(车、船)或者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关于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其他方式,此条款比较注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环节。
三、新示范文本就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航空、轮船、铁路调价或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而发生的纠纷在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了约定:“乙方(旅行社)保留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新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体现公正、公平、维权的特点,即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也规范了旅游者的行为,同时对在国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众多纠纷也有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为本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上海市工商局、市旅游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旅行社从2004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2004版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从明年元旦开始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名出游与旅行社签约时就可以参照使用2004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本市旅行社行业推行使用2001版的上述两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来的一次重要改版。(上海旅委提供)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李平 责编: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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